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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spz06

[法律]同意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年龄上限的来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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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9:44  ·  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路过…………至少不懂那么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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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9:50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raiya于2008-12-07 09:43发表的:

我并非赞成死刑,我希望能有适当的惩戒,而且不能单单是对于其本人,而是对于其监护人的惩罚需要加重。
那你可以不用担心,未成年人犯罪会进少管所强制管教,并且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分都不会少

或者这么说,我们不是要担心不完全行为能力者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是应当认识到由此引起的***道德压力可能使他一生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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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9:57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暗の碎片于2008-12-07 09:50发表的:

那你可以不用担心,未成年人犯罪会进少管所强制管教,并且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分都不会少

或者这么说,我们不是要担心不完全行为能力者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是应当认识到由此引起的***道德压力可能使他一生生不如死……
民事赔偿?我认为需要刑罚才可以得到惩戒。这个年头你以为未成年人不理解钱可以摆平的事情么?不理解自己进进少管所,出来就是一条龙了么。你以为从小恶积累到犯罪的那些未成年人,道德对他会有多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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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9:58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raiya于2008-12-07 09:48发表的:

心理学本很就是有争议的。依靠所谓的心理健全程度,来判断行为能力,首先我就认为不合理。

法理原则首先是为了公平,包括条件形式结果的平衡。

.......
笑,如果你已经开始挑战法理学的关于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基本判定原理那我也没啥好说了,毕竟我所说的都是依据法理学的现有理论体系来的,你把理论体系整个***掉我也没话好说

另外所谓的公平只要一个规则被公布于众并且顺利实施了相当一段时间就可“被认为是公平的”,如果你所追求的是事实上的“绝对公平”的话那是徒劳的,因为那种根本不会存在……显然关于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是明确公布的且在这几十年里实行的相当顺利,从法理判定上来说应当“被认为是公平的”

至于是否有必要修改,在我国立法机构通行的原则是“不出事就不去管”(笑),这是基于立法成本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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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02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暗の碎片于2008-12-07 09:58发表的:

笑,如果你已经开始挑战法理学的关于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基本判定原理那我也没啥好说了,毕竟我所说的都是依据法理学的现有理论体系来的,你把理论体系整个***掉我也没话好说

另外所谓的公平只要一个规则被公布于众并且顺利实施了相当一段时间就可“被认为是公平的”,如果你所追求的是事实上的“绝对公平”的话那是徒劳的,因为那种根本不会存在……显然关于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是明确公布的且在这几十年里实行的相当顺利,从法理判定上来说应当“被认为是公平的”

.......
绝对公平不存在,但是这是绝对要被法律无休止的去追求的。

如果到底你只会推卸到国情,认为是对的?那么你不过就是一个背背法律流程,却忘记了法律精神的东西。你也好意思站出来说自己是学法律的?不觉得丢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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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03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raiya于2008-12-07 09:57发表的:

民事赔偿?我认为需要刑罚才可以得到惩戒。这个年头你以为未成年人不理解钱可以摆平的事情么?不理解自己进进少管所,出来就是一条龙了么。你以为从小恶积累到犯罪的那些未成年人,道德对他会有多大压力?
嘛,那你一定要这么认为我也没办法,我可是有见过有因为故意伤害进了少管所出来被社会排挤最后上吊***的案例呢

当然了,讨论量刑规定是否够的问题就好像在讨论吃面的问题,我说吃一碗面就够了,你一定要说吃两碗面才能饱,那我也没办法,这种非理性的东西讨论其没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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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10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raiya于2008-12-07 10:02发表的:

绝对公平不存在,但是这是绝对要被法律无休止的去追求的。

如果到底你只会推卸到国情,认为是对的?那么你不过就是一个背背法律流程,却忘记了法律精神的东西。你也好意思站出来说自己是学法律的?不觉得丢脸么?
笑,显然沉浸于无聊的正义幻想之中么?法律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以维护社会的发展,只要社会处于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法律就可被认为是健全的
我想你应当理解古典经济的三原则:
1.人是理性的
2.资源是匮乏的
3.最求最大利益

追求所谓的“绝对公平”这种不可能实现的东西只是无端的浪费有限社会资源罢了,对整个社会没有任何好处(当然了你可能根本不明白所谓的“立法成本”将是一个多么庞大的数字,而且不只是经济范畴上的)
我想你也是成年人了,这种程度总能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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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11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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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30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raiya于2008-12-07 10:18发表的:

你除了死啃书你还会什么?你学的法律出自哪个体系,你研究过没有啊?

幻想?追求公平间的平衡叫做幻想?社会发展处于稳定状态么?

.......
笑,那你能从法理上来反驳我么?能么?你这种思维方式上了法庭可都是被判定为逻辑不清而被宣布无效的哦

所以说维护社会法制正常运转的是成体系的法理而非无聊的正义妄想啊(你连法理上对“正义”“公平”的定义都不了解,有什么资格来谈正义公平?)

显然对于不完全行为能力的判定标准是否修改并不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多大的影响,根本不值得浪费有限的立法预算,这是基于有限资源和最大利益的理性判断,也是立法机构对于纳税人的负责……不信的话你去立法机构问问,得到的也一定是这个答案,法律不可能因为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的主观意愿而发生改变,也不会是正义妄想狂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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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39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暗の碎片于2008-12-07 10:30发表的:

笑,那你能从法理上来反驳我么?能么?你这种思维方式上了法庭可都是被判定为逻辑不清而被宣布无效的哦

所以说维护社会法制正常运转的是成体系的法理而非无聊的正义妄想啊(你连法理上对“正义”“公平”的定义都不了解,有什么资格来谈正义公平?)

.......
说到底,你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混合了***思想的法律幻想罢了。

追求公平的平衡就代表了正义的幻想?呵呵呵呵。将正义孤立于公平之外,也只有你的伟大的法律体系。

不否认这对社会将造成巨大影响。每一个法律的改变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这并不***律不会被通过立法。

你觉得我是在谈我个人的改变立法的能力么?如果我现在是全国人大***什么的,你还能给我谈谈这种妄想。我们只是在谈论其中的公平的可能性和现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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