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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kiko3

[讨论]曾经有这样一款领先于时代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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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4 15:46  ·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olopo于2007-08-14 15:40发表的:


无论什么游戏

从你的描述中我就没兴趣
.......

在这里的所有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圣地,也许我的语言不够唯美,我的描述不够生动,但我是真的爱这款游戏,我是真的爱它所带给我的快乐。我将我的快乐描述出来,与我同感的人会了解,这就够了。如果你是来提批评意见的,重复那句话,请有理有据,我会尊重你的意见。另外发现仁兄发了8个帖子,几乎都是骂人的,这很有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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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4 15:57  ·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olopo于2007-08-14 15:48发表的:



我骂什么了?

.......


没法沟通

求败者

移り変わる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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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16:06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魔***的阴谋?。。记得以前在店里见过这盘卡,叫火纹3。。。

PS:第一个,不太清楚。。= =
该用户已被禁言

流放者(禁止发言)

なまけも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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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17:18  ·  日本 | 显示全部楼层
FC 剑道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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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0:35  ·  广西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测试下自己的律师才能斑竹明鉴
LOLOPO的原文是"垃圾文章/什么见解嘛/可笑.楼主别扯了"这表明了评论对象是文章而非游戏
AKIKO3首先发问"请问您玩过这款游戏吗,你了解它吗?"明显是误读
其次个人认为AKIKO3的主帖掺杂有大量诡辩成分,所以我觉得"垃圾文章"的评价并非纯污蔑和攻击,只是有些过度和恶俗
如果这个游戏确实是634剑,那么AKIKO3的主帖就变得无聊了
以AKIKO3的理论,除了最后2点,其他6点完全遵从于剑道的现实规则,仅次就可以谈得上是"领先于时代"了?
FC时代乃至前FC时代这种游戏很多,随便说一个,FC棒球算不算呢?除了每个队伍和人物的能力都一样外,完全符合现实规则啊!还有水果机***这种CASINO游戏也是一样
圈内一直有拟真和游戏性之间平衡程度的争论,634凭心而论这方面并不出众,动作性和游戏性只中等(FC时期)或中上(同年代)水平,个人完全不赞同起"领先于时代",对"先进的系统"持谨慎态度,只承认TAITO做个了"勇敢而有价值的实践"
最后,是否因为MARIO的跳跃力是身高2.53倍就不"领先于时代"呢?是否因为WE比FIFA更符合现实就因此"领先于时代"呢?大家自己想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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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5 21:19  ·  广西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都有自己心里的神作~自己觉得好就可以了。。。。。

很多鸟游戏,不过是人说神自己才觉得神。

很多人不过这样而已。

LZ说得不错。。。。

不喜欢可以,但不要人身攻击.......

终结者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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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6:58  ·  陕西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的喜好有不同~喜欢的游戏类型自然有不同~

没有垃圾游戏~只有自己不喜欢的游戏~

LZ对游戏的描述没有什么不到位~换言之~可以说也充分表现出了对游戏的爱~

至于大家在猜测是哪个游戏~LZ卖个关子也没什么不可以~

律师的才能~是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而不是如何去钻法律的漏洞来为罪犯开脱~

生存和言论这两项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建立在施加给别人痛苦之上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份义务~如果说有必须遵守的话~那么版规和你申请ID时的守则就是你必须遵守的~

回喜欢攻击别人的朋友们一句:以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那微弱的存在感的话~我也会无情的抹杀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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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8-16 08:12  ·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shinken4503于2007-08-15 20:35发表的:
无聊测试下自己的律师才能斑竹明鉴
LOLOPO的原文是"垃圾文章/什么见解嘛/可笑.楼主别扯了"这表明了评论对象是文章而非游戏
AKIKO3首先发问"请问您玩过这款游戏吗,你了解它吗?"明显是误读
其次个人认为AKIKO3的主帖掺杂有大量诡辩成分,所以我觉得"垃圾文章"的评价并非纯污蔑和攻击,只是有些过度和恶俗
如果这个游戏确实是634剑,那么AKIKO3的主帖就变得无聊了
.......

如果LOLOPO也是这样说话的话,在下决不会和他打嘴仗。反驳我没问题,说出你的观点。我承认确实对剑道了解比较少,经君一说也长了不少见识。这款游戏只有在对战的时候才能显露出它的真谛。当我推测对手的人物排列顺序以便制定战略时,当前四个人两败两胜,第五人各胜一局时,当我以大石竟然偶尔干掉修罗时,当我借助速度优势赖皮地将对手逼至角落时,当我在对手收招间隙速出必杀将其打败时……我爱它。

征服者

怀旧、怀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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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09:20  ·  江苏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立花哲于2007-08-16 06:58发表的:
每个人的喜好有不同~喜欢的游戏类型自然有不同~

没有垃圾游戏~只有自己不喜欢的游戏~

LZ对游戏的描述没有什么不到位~换言之~可以说也充分表现出了对游戏的爱~
.......

侬太萌了,来,哥哥波一个~~~~~~~

ps:这游戏偶想了半天木有想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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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6 14:07  ·  广西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立花哲于2007-08-16 06:58发表的:
每个人的喜好有不同~喜欢的游戏类型自然有不同~

没有垃圾游戏~只有自己不喜欢的游戏~

LZ对游戏的描述没有什么不到位~换言之~可以说也充分表现出了对游戏的爱~

至于大家在猜测是哪个游戏~LZ卖个关子也没什么不可以~

律师的才能~是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而不是如何去钻法律的漏洞来为罪犯开脱~

生存和言论这两项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建立在施加给别人痛苦之上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一份义务~如果说有必须遵守的话~那么版规和你申请ID时的守则就是你必须遵守的~

回喜欢攻击别人的朋友们一句:以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那微弱的存在感的话~我也会无情的抹杀你们

诡辩和反击诡辩是律师的基本功,对法律作出利于自己的理解只是初级技巧,这不光在英美法系中很重要,在重证据和形式的大陆法系中也是很重要
我老爸以前打过一个盗 版官司,对方只能拿出2张搜集到的我老爸公司压制的盗 版CD,所以我老爸只承认这是为客户违规试做的样盘,没有量产过,结果最后对方索赔400K只能拿走30K了事,这就是证据至上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下是很难做出没有量产的完美逻辑推理的,而且我老爸就是承认做了量产也没有用.盗 版品公司没有任何记录,除非找到所有已经全部卖出去的盘,不然***判不下来
另外纠正一下,所谓"罪犯",是否有"罪"需要由法庭认定,成为"犯人"需要法庭做出有罪的判决,所以理论上没有终审有罪判决或承认自己有罪的都不是"罪犯",因此"为罪犯开脱"的情况多数是被告认罪下的减刑辩护,或者是英美法系中常见的以承认指控和检方换取减刑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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