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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八阴八阳

[闲聊] 一日一个吹逼小故事之 这老婆还能不能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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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1:08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八阴八阳 发表于 2022-10-27 11:13
真实案例,请放心选择

真个毛线,漏洞百出,男的不知道,父母也不知道,你以为模仿签个名就可以交易房产?编个故事前记得严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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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1:18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72201321 于 2022-10-28 01:29 编辑
jiejie0107 发表于 2022-10-27 16:12
楼主是业内人士,他说真实案例,不会骗人,现实里也确实有这样的事发生在上海 ...


一看知道假,编辑故事明显问题,因为楼主是解释不到夫妻共同的房子,男人不知情下,女人单方面就可以交易成功的。但凡了解交易房产都知道,买卖双方身份证在机上网络签约打印合同,然后人工认双方证件支付交易费,再去交税再人工认证,还得一大堆文件签名+指纹,最后提交所有资料交易双方人脸识别+拍照留底+电子指纹三重认证。女得作假交易也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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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PS區奶爸至10月初 精神版主 專業收割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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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7:33  ·  香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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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成了吹老婆的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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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神者

旁门左道驱良币 城狐社鼠扭于前 不舞之鹤闭塞听积羽沉舟只等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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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8:04  ·  黑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懂 应该只能拿回一半 没办法这年头防火防盗防心机婊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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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8:58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男方不知道也能交易成功?房产证上不是夫妻两个的名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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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9:28  ·  上海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啥哩,原来房子都卖不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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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10:03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八阴八阳 于 2022-10-28 10:30 编辑

本案,正确答案1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有财产如何维权救济情形。
首先来理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8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
该条司法解释,亦可见《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因为有此司法解释,故本案四个选项,存在一定迷惑性。实质上在实操中存在大量夫妻一方偷偷处置共有财产的案例,司法解释的***,就是因为实操案件实在太多,有必要统一审判标准。
故按照本条司法解释,夫妻其中一方能不能偷偷签卖房合同?能。有没有效?有效。真卖掉了能不能追回?如果符合前述司法解释有关善意取得条件的,不能取回,仅能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个选项,关于小a主张撤销权问题,可参看上文引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民商法律保护的是一个法律关系中所有参家人,包括买方和卖方。前述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擅自处置财产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做了前置条件的安排,当法定要求全部获得满足,善意买受人的买受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故小a如果主张自己不知情买卖应予撤销,法 院不予支持。
那么,此案小a是否输定了而没有救济途径呢?其实不尽然。这里就涉及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你告什么法 院帮你审什么,你的诉求是决定你能否胜诉的起源,法 院无义务帮你释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本案中,小a如主张不知情,明显是方向错误,可是如果主张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则实质上是否定了善意取得,买受方在买卖过程中应当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当房产上有两人名字而买受方仅与其中一方签订合同时,则不构成善意。不构成善意,则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故本案正确项是1,但是注意,如果在诉讼时你走错了方向那么输掉案件是大概率的事,有些人可能会说,没关系,我知道结果了,我再告一次不就行了吗?很遗憾,不行,注意民诉法基本制度之一禁止重复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

第二个选项,关于小a父母是否可以主张撤销赠与的问题。首先,按照民法典663条,有如下情形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利的;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加人的合法权利。可见,按照民法典663条第1、3款,小a父母和小a夫妻之间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有撤销的可能性的。其次,结合案例实际,本案赠与是不可撤销的,为什么?因为按照民法典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很可惜,小a父母虽然因法定情形有权主张撤销,但因被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被转移,故已经无法再主张撤销权,无论是对小a夫妻还是对房产买受人。

第三选项,迷惑项,与1矛盾,不解释。

第四选项,我凑数胡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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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28 10:27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本贴很有意思

本贴原本是给大家介绍一下房产纠纷应当注意的救济诉讼小技巧,以及父母赠与的效力,没想到完全是在往另外一個方向偏啊。
有那么几位,看了我写出的答案了吗,就那么迫不及待?啊对对对,卖了好几套房了,亿万大富豪了呢,怎么能不说呢,不说老难受了

最高法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夫妻一方偷卖的司法解释?事情真的如你们想得那么简单全国还会有数不清的产权交易纠纷?好家伙,你还不懂杀人呢,所以世界上不存在杀  人  犯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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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11:44  ·  广西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一下,假设小b真的通过伪造签名、委托书和公证书等材料过五关斩六将骗过了所有人包括过户时的道道审核,且买受方也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应该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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