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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八阴八阳

[闲聊] 一日一个吹逼小故事之 见义勇为后谁来承担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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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者

老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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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5 15:12  ·  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25ray 发表于 2022-8-25 14:53
那么有意思的吗?关注了

根据我对楼主的了解,情况基本是这样
简单来说,就好比辩论一样,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知识性思路,一种是狡辩式思路
知识性思路是,辩论的目的是扩展知识,取得共识和相互理解,所以在这样的思路下不会回避自己的缺陷,你甚至会跟对方大谈特谈自己的缺陷

狡辩性思路是,辩论的目的是让自己获得胜利,所以在这样的思路下,自己的缺陷就会尽可能地回避——明知道自己立场在哪些方面可能有缺陷,但如果对方没找到,自己绝对会捂住不提,从而提高自己获胜的可能

这两种思路对应到法律层面,那就是公正的思路和代理人的思路
公正的思路是,就事件呈现出的“客观”面貌来说,法律层面上对它的一个“公正”的裁定是什么。这个大概是普通人看到楼主的小故事时的反应——我们该怎样来给事件一个具有法律公正的裁定。

代理人的思路是,我怎么把事件的“客观”面貌刻画成对当事人有利的样子。实际上,这是楼主背后的思维。某种意义上,楼主讲这些故事就是利用了普通人和出题人的思维不对称,然后通过这种不对称来逗大家玩

公正的思路不会回避那些不利于己方诉求的事实。而代理人思路则会尽可能地回避乃至“合理地”扭曲事实来为当事人服务。

我跟他过去有过几次口水仗,他的大概思维就是代理人思维,简单说就是为代理人谋利益

所以在这样的思维下,取决于他的不同立场——比如说他他代理的是原告还是被告
事情会有不同的导向

至于楼主是不是真的会1234地论证一遍,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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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5 15:13  ·  上海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5ray 发表于 2022-8-25 15:02
184条当时连重大过失的例外都删了,还能带的吗?

没有第三者证明的情况下,落水时是否是主观呼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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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5 15:15  ·  贵州 | 显示全部楼层
25ray 发表于 2022-08-25 14:47


是4,后继昏迷送医也可以视作在这次的见义勇为的界定内,适用民典184。


原来如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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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5 15:41  ·  广西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5ray 于 2022-8-25 15:46 编辑
gaga0915 发表于 2022-8-25 15:13
没有第三者证明的情况下,落水时是否是主观呼救呢


貌似文中乙并没有否认甲的救助行为,应该不会这样辩;要辩也该把甲主张为导致其落水的侵权人,但乙并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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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5 16:27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25ray 发表于 2022-8-25 15:41
貌似文中乙并没有否认甲的救助行为,应该不会这样辩;要辩也该把甲主张为导致其落水的侵权人,但乙并没有 ...

他公布答案时在呼脸上也没问题吧

版主

兼職PS區奶爸至10月初 精神版主 專業收割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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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09:32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八阴八阳 于 2022-8-26 09:34 编辑

本题答案:4
答对者 4、5、12楼,其中12楼网友是精准答案,应该是同圈人士

(一)解题
关于本题小甲是否应当对小乙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适用民法典第18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受助人损害,通说对于即包括人身损害亦包括物质损害。

关于小甲个人的支出总计八千元如何承担的问题。该问题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典183(见义勇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及民法典979(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故结合本题,小甲救助小乙时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用和2000元医护费用,属于97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小乙偿还。而小甲自身肺炎的医疗费用,则属于183条、979条规定的自身损失,对于该类损失,小甲仅能要求受益人小乙予以适当补偿。

(二)争议
上述相关法条,无论在立法时还是实施时、无论在专业圈还是百姓圈,都有不小的争议,核心问题还是:凭啥见义勇为者就得吃亏?
众所周知的是,法律上的赔偿,指的是填平式,即有多大损失就获得多大的金钱(或其他)补充。而法律上的补偿,那边界可就大了去了,给一元算合格,给999算是良心,毫无强制力可言。即使见诸法庭,多数情况下考究的还是法官个人的三观,总而言之,一言难尽。
民法典固然在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支持方面有了极大进步,比如明确立法、明确不承担过失责任、明确必要费用的承担,但是对于施行者的自身损失问题,却很遗憾没能予以突破,对于很多法律学者而言,意难平。

究其原因何在?
一是,中文的困顿。在立法问题上,国外单词的精准和国内翻译的“意会”,其差距体现并不止于此一处,这问题我无能于展开说。二是,立法体系的限制。赔偿,针对的是侵权和违约,无此二者不构成法律上赔偿之债,而见义勇为始于“自愿”,受益人无侵权亦无违约,故不能构成赔偿之债
此外,我注意到楼里有些朋友的讨论集中到了“呼救”。呼救是否能构成一种口头协议?并不,但凡协议,具备相对性,即指其效力仅约束合同相对人(即合同权利义务各方),呼救行为并无固定的相对人,可以是对小甲,亦可以是对小甲以外任何人,故此呼救并不能视为一种口头订立契约的行为。但是凡事有例外,如果小乙在呼救时,明确喊出谁救我我出xxxx钱的话语,则构成悬赏。按照民法典第499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启示
对于很多人普通人而言,赔偿、补偿并无显著区别
但应注意,两者的含义在法律上是有显著区别的,但凡需要你签订的文件,涉及到赔偿、补偿字眼,你应当多加小心
比如,交通事故,对面要求私了,书明赔偿,多数意指“认同了损失数额,止于此”,书明是补偿,则还有讲价空间。遇到这两个词时,多想想,你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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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09:38  ·  浙江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乙的挫伤和手链断裂不能排除是乙因惊慌自己造成的,不能完全归因于甲,所以1,2不对,而且这两项会让大家以后见死不救,所以不提倡
甲的急性肺炎也不能证明是救人直接造成的必然后果,所以3也不对
所以只能选4

敲碗等楼主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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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0:18  ·  上海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啥案子呀,八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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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26 10:38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gaga0915 发表于 2022-8-26 10:18
今天啥案子呀,八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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