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者
如果生命只是一种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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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者
天上天下 宇宙独尊
流放者(禁止发言)
下面是引用anthonov于2007-08-14 22:11发表的: 那个啥 以前报纸上有过一个案例,跟这种引用情况相似,就在TV广告里面引用了一首歌的副歌部分,结果被原作者告了,最后判广告公司赔了巨款……
下面是引用秋名の⒏⒍于2007-08-14 22:16发表的: 貌似只要是不放全首就不算侵权 只能算引用
流放者(允许发言)
下面是引用31612640于2007-08-14 22:20发表的: 一般是按比例算。你写一评论,别人的作品2万字,你引了1万。自己写了200字的评论,那肯定不行。不过是否构成主体部分也是挺主观的。
下面是引用31612640于2007-08-14 22:14发表的: 著作权是一种思想感情的组合方式,是无形的。严格来说以任何方式把它表现出来都是对其价值利益的事实处分。比如你唱一首歌,抄一本书。任何感知它的行为都是获得其使用价值,比如听歌的人,看书的人。载体的物权属于你,像发出的声音,纸和墨水。但是它们和作品结合一体无法单独处分。你唱歌给别人听,是处分你自己的劳动,但也把作品的使用价值一并处分了。出版商卖的书是他自己的,书里的故事不是他的。但他事先获得了作者的授权,也就是允许他把作品的使用价值利益和他自己的那堆纸一起处分参加利益交换关系。 如果限制那么严格的话,人类思想就没办法交流发展了,所以任何国家都会规定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方法。在我国有:个人研究欣赏评价说明;免费表演公共艺术作品和***讲话;媒体时事报道引用;国家保存特种文字翻译等。一般情况下只要不会侵害作者想获得的利益就可以视为合理使用。比如一般的美术作品你可以复制一两张挂家里,反正它的价值都在载体上,体现在作者绘画的功力上。构思一般也就那样了。可以算个人欣赏。音乐游戏之类的就不行,因为人家本来就是拿出来卖的,如果允许你随便复制那就没市场了。
下面是引用anthonov于2007-08-14 22:25发表的: 是这样的吗?MS我国对本土作品的著作权还比较重视,已经有好多的真实案例了;而对引用国外的作品从来都不过问……
悟道者
哥就像巴黎歐萊雅,你值得擁有
求败者
20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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