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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专场辩论会]本期论题:这样的见义勇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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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9:46  ·  天津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赔偿??
被当场击毙,是不是也得赔偿呀???!!!
什么世道!还有比日本人还不要脸的

战士

九命怪猫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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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9:47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其一,见义勇为....值得弘扬......败诉会造有巨大的负面效应

其二.抢劫逃逸....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很多时候会造成受害人死亡(同学的母亲就是被抢之后头部着地)....

要求附带刑事及民事责任?
刑事....的话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
民事上...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
=v=拿不出证据....自然会败诉阿....

悟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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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9:51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个人觉得多多少少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下次别的群众也借追歹徒之名来对于违法人员来进行报复或者别的恶性举动,违法的就应该由执法机关来严惩,一般群众没有这样的权利来执行.

(2)刑事违法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具备刑事文化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因为犯罪行为在严重的上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所以这一点上,又不具备了刑事犯罪,又出了刑事犯罪的界定.

(3)应受刑事处罚性。
我觉得在此事件上被告人并不具备应受刑事处罚性,因为他也是在为维护社会安定而做努力,但民事诉讼却是免不了

综上所述,我人为应该承担刑事或者民事的法律责任,我国原本就是法制国家,虽然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但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建设***的法制国家,这是我国的治国方针

征服者

昔日当阳长坂英雄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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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9:52  ·  天津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可说的,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已经没有什么未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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わが娘よ、愛してる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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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9:54  ·  湖北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德军驾驶轿车追赶罗军和胡远辉,并没有伤害两人的主观意愿,主要是看摩托车是被轿车撞翻的还是自己慌不择路撞上立交桥护栏的。如果是前者,张德军需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后者,张德军无须负刑事责任。

虽然张德军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但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空间是有限的。张德军的追赶是导致惨剧发生的原因之一,死伤者家属可以向张德军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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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0:04  ·  福建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jjlss79于2006-01-19 20:00发表的:

刑法哪条规定做贼就得死?贼也有***吧?现在警方都改称“犯罪嫌疑人”了,照你说来***抓到贼就一枪毙了得了,要法干嘛?减负担嘛
乱世用重典.这样就算达不到家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起码社会环境为之一新

骑士

精神矍铄/我还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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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0:08  ·  河南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事件的经过并未叙述清楚“摩托车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我们并未得知实属有意还是无意,我们需要具体了解。

①、追赶者当时是态度明确地情况下,有意的驾车去碰撞被追赶者,导致被追赶者造成事故。
②、追赶者当时是在情急的情况下驾车无意间碰撞被追赶者的驾车,导致以外交通事故。

执①,追赶者理应承担刑事或者民事的法律责任。

我们要从事件的各个层面进行分析,被追赶者的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追赶者的驾车有意的碰撞造成的事故,为什么就不能承担刑事或者民事的法律责任。

执②,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这个其实这个就是需要有个制度上的弹性了,既道德。

审判者

霸者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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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0:10  ·  福建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是刑法过轻导致群贼光天化日下打家劫舍.路人敢怒不敢言!做好事的往往被打.***一来就鸟兽散,好容易抓到,有时又因为某些原因释放(关系网)这些家伙更有恃无恐.如果是严刑均法来对付犯法之人,起码人人之危,诚心向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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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0:11  ·  上海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火焰神于2006-01-19 20:04发表的:

乱世用重典.这样就算达不到家家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起码社会环境为之一新
秦朝覆灭的原因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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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20:11  ·  广东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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